在以下溫度條件下,衡器裝置應能滿足允差要求:
1.1如果衡器裝置上未標,則其溫度範圍應是:
10CC-400C(140F-1040F)
1.2如果該衡器裝置的溫度範圍已有規定,其溫度範圍至少應為30C(540F)。
1.3溫度對零(空)載平衡的影響
零載荷指示的變化在溫度每改變5℃時應不超過1個分度值。
1.4工作溫度:在達到準確稱量所需的工作溫度和穩定的零點平衡條件之前,指示或記錄單元應不顯示或不記錄有用的值。
2氣壓:在整個95kPa。105kPa的範圍內,lkPa氣壓變化所引起的零點示值變化應不超過1個分度值。